1、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价格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未曾使用过,应提供配方原料安全性和功能性相关的文献资料均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均不少于 3 篇。2、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经使用过,但以往未曾批准过相同申报功能的,应提供原料与申报功能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 3 篇。3、产品配方原料、用量及配伍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已被公认的,且类似配方在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使用过的,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均不少于 3 篇。4、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价格产品原料用量明显超过公认安全用量的,应提供原料用量安全性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 3 篇。
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产品配方材料,产品配方表;(配方发生改变的原注册人需要提交调整后的配方及配方发生改变的说明)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三批中试以上规模工艺生产的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报告;(原注册人的产品配方没有发生改变的不需要提供此项)原料、辅料合理使用的说明,及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说明。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技术要求材料;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提交有效的保健食品证书及附件;注册申请转为备案申请的,提交注册转为备案的凭证。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三批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关系着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和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
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注册申请人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后收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按对已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受理中心服务窗口一并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执行。对补充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材料已受理,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请注册申请人自查,若自身名称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与原注册证书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请及时向我中心主动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新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全部过程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公示报告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址)。
对已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受理中心服务窗口一并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优质食品质量体系认证注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1、将产品纸质补充材料(1份原件1份复印件)于约定日期前快递至我中心。2、同一申请人涉及多个产品的,每个产品均需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3、补充材料首页或封面写明产品名称和受理编号,在受理编号后注明“主动补充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4、不在本批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或已经补充过新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全过程证明资料的产品无需再次补充。5、主动补充材料仅限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相关资料,其他项目申请资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