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可视为虚假广告。